中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
 关于工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
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特制定开发区工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
定。
  一、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和范围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
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二)本规定适用于选拔任用工委管理的科级领导干部,即:工委、管委机关科级干部;
直属事业单位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科级干部;法院、检察院的科级干部(包括科级非领
导职务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一)拟选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具有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业绩突出而且大多数群众公认。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提任科级干部一般应具备三年以上工龄;
  2、提任科级正职一般应在科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应为男53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
格提拔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选拔任用程序
  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集体讨论决定、任职公示等程序。
  (一)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走群众路线,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会议投票的程序是: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
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单,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
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二)组织考察
  工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1、 制定考察方案,并与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征求意见。
  2、 考察预告。在对考察对象考察前一个工作日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以便做好准备。
  3、 考察干部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
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4、 考察方式: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或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
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5、 考察范围: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
  6、 考察干部应征求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审计的考察对象,
应按规定进行审计。
  7、 考察干部必须由二人以上人员进行。考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
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8、 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三)讨论决定
  1、 选拔任用工委管理的干部,必须由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工委向管委提名由管委任
免的干部,在工委讨论决定后,由管委任免。
  2、 工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任免事项,
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
做出决定。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避免久拖不决。
  3、 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等情
况,提出任用的初步意见;
  (2)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 以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四)任职公示。在工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对决定提拔使用的干部实行任职
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五)组织谈话和戒勉谈话。对工委做出任命决定、公示结果又不影响任职的干部,任前
由工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组织谈话和戒勉谈话。
  (六)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
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
  四、实行辞职、降职制度。
  (一)建立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个人辞职和责令辞职。
  个人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工委在接到申请书三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擅自
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责令辞职,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应责令其辞去现
任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
  (二)建立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可降职使用。
  被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五、坚决防止和纠正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一)交流和回避
  1、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
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交流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 必须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
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
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
审计、财务等工作。
  工委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选拔任用干部,除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条例》中的十条纪律,即"十不准"。
  (三)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实行有效的监督。
  工委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对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制止、纠正或处理,
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组织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的职能。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
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实行检查监督。对违反任用程序和“十不准”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
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要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
  六、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直属企业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工作参照此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关于工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