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世贸组织的透明度原则,成员的贸易政策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公开现行的或即将实施的贸易政策,换言之,成员应只实施那些公开了的法律、
规章和管理条例,没有公开的则不得执行。这是我国政府发挥宏观管理的职能行
为方式发生根本性变革的核心部分。
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所辖的贸易政策包括:第一,海关法规,即海关对产品
的分类、估价方法、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征税的关税税率和其他费用;第二,进出
口管理的有关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第三,有关进出口商品征收的国内税、法规
和规章;第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有关法律和规章;第五,有关进出口货
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汇管理和对外汇管理的一般法律和规章;第六,利用外资的
立法及其规章制度;第七,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规章;第八,有关出口加
工区、自由贸易区、边境贸易区、经济特区的法律和规章;第九,有关服务贸易
的法律和规章,包括服务业的行业法规;第十,有关仲裁的裁决规定;第十一,
成员政府及其机构所签订的有关影响贸易政策的现行双边或多边协定、协议;第
十二,其他有关影响贸易行为的国内立法或行政规章。
世贸组织要求成员政府对上述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应该是迅速的,除非公
开后会妨碍法令的执行、违反公共利益或损害某些企业的利益,可以不要求公开。
按照世贸组织透明度原则,我国只能执行公开的贸易法律和法规。我国政府
过去使用了数十年的“红头文件”,要退出对外经济贸易的政策管理舞台,要让
国内企业和个人,对国家经济政策获有更多的知情权。负责制订上述法律法规的
主要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管理和协调部门,一些行业和产业主管部门也要根据国
家的宏观政策、法律和法规,制订行业法规和管理条例。2001年第四季度以来,
我国政府已经开始按照透明度原则,相继颁布了大量的与对外开放相关的和产业
发展有关的法律、规章和管理条例,如《2002年海关税则》、《外资金融机构管
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草案)》
等等,而且这个立法的过程还在继续。从政府网站,电话自动服务热线、报刊和
杂志等各种媒体上,都可以找到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