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
两个《决定》和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有
关大力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行为的
表彰奖励力度,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更好地维护全市良好
的社会治安秩序,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综治委决定筹集和建立“秦皇岛市维护社
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并成立秦皇岛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
专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奖励。
第二条:市奖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综治委领导和捐助较多的单位领导兼任,
市直有关部门的领导和部分捐助单位代表当委员。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
第三条:奖励专项资金的筹集按照"合法、自愿、适度"的原则进行。
(1)财政支持一部分;
(2)接受关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部门、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驻秦单位自
愿捐助;
(3)接受三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体从业人员、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助。
第四条: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认真承办"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及
奖励等有关事宜。
(1)具体负责办理捐助资金的接收手续,开具合法收据,颁发自愿捐助证明书,
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在银行设立专户,指定专门的会计、出纳,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3)按奖励委员会的决定,组织承办奖励文件的印发、颁奖和宣传活动;
(4)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借用;
(5)向奖励委员会每年报告一次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财
务监督和审查。
第五条:每年可用部分专项资金预先为全市可能涌现出的见义勇为者办理见义勇
为者综合责任保障保险,由奖励委员会与人民保险公司商定具体的保险责任协议。从
保险公司给付的资金以奖励委员会的名义进行奖励。所获得的存款利息转人专项资金
管理。
第六条:在本市辖区内或本市公民在外地涌现出来的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群
体和个人,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被视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行为(不包括当时
有执法责任的公务人员)。
(1)当发现国有、集体和个人财产遭到犯罪分子偷窃、破坏和哄抢时,勇于挺
身而出,当场抓获犯罪歹徒扭送公安机关,事迹突出者;
(2)在公共场所遇到绺窃、流氓滋扰、为非作歹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当场制
止,遭到歹徒暴力威胁时,临危不惧,勇于进行坚决斗争者;
(3)对车匪路霸、拦路抢劫、抢夺或以暴力调戏、伤害、强奸妇女等严重刑事
犯罪行为,当事人敢于奋力反抗,进行正当防卫表现英勇者;或路见不平,出手相助
制止犯罪和擒获作案者;
(4)面对正在从事爆炸、纵火、行凶杀人、制造重大伤亡事故的犯罪活动,勇
于当场制止犯罪,消除、避免重大恶性案件、人为事故发生者;
(5)当机关、仓库、银行、宿舍、客房、住宅遭歹徒入室抢劫、盗窃时,能机
智勇敢地将罪犯抓获者和得到求助后及时前往支援有功者;
(6)协助公安机关追捕、拦截、抓获持有枪支、凶器、危爆物品的重大刑事犯
罪分子,表现机智、勇敢,发挥了重大作用者;
(7)协助当地政府、公安机关及时制止聚众械斗、非法群体性活动、闹事,维
护社会稳定有特殊贡献者;
(8)在公共场所、旅游景点、重大社会活动中,遇有突发事件,不顾个人安危,
机智果敢地保护领导、外宾、客商和人民群众人身安全者;
(9)敢于挺身而出制止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斗殴、凶杀,成功地防止矛盾激化成
绩突出者;
(10)积极协助政法机关在侦破重特大案件、抓逃过程中提供了重要线索、有
重大功绩者。
(11)奖励委员会认为应该奖励的有关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行为的先进集体
和个人。
第七条:奖励的形式。
(1)按照政治表彰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综治委和人
民团体视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事迹、社会影响和贡献大小,按权限可授予荣誉称
号、记功、评先和通报表彰等,在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其先进事迹。
(2)由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视见义勇为事迹,分别给予 2O0至
1O000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3)对严重致残和牺牲的见义勇为者视情况颁发1-10万元的奖金或抚恤金;
(4)对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的,除市级表彰奖励外,按程序由市综治委向上
级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申报表彰奖励。
第八条:社会保障与保护。
(1)对因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而光荣负伤、致残、牺牲者,由当地政府和所在
单位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给予治疗、评残、抚恤;对其家属和子女工作、生活、
学习给予适当照顾;同时由人民保险公司按与奖励委员会的有关保险协议,给付有关
保险费用,以奖励委员会名义进行颁发。
(2)对致残、牺牲的见义勇为者及其遗属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政府、所在单位
给予适当生活照顾,对特别困难的可由奖励委员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困难的可由奖励
委员会给予适当的一次性困难补助;
(3)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政法部门必须依法打击,保护
见义勇为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九条:表彰奖励呈报审批程序。
(1)对见义勇为的事迹由当地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单位和基层综合治理组织
负责搞好现场调查,认真鉴别是否属于见义勇为;对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及时向
本级综治委申报,并出具事迹、证明材料;
(2)任何部门、单位、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广大群众都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
和综治办推荐见义勇为先进群体和个人。各级公安机关和综治办应共同调查认定,逐
级呈报书面材料;
(3)各级综治办和公安机关得知见义勇为的信息和呈报材料后,应共同审核认
定,根据其事迹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由综治办按程序办理。
(4)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办公室的呈报和建议,及时研究决定或召开全体委员会
议落实表彰奖励事宜。
第十条:新闻媒体在宣传报道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前,应与当地公安
机关或综治办进行沟通,经审核确属见义勇为行为的方可按见义勇为进行报道。
第十一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奖金者,由授奖单位负责撤销,如数追回
奖金,并追究有关弄虚作假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市综治办)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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